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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的定义是什么(借条中的“借”与“借到”)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3-29 00:50:02    


一般而言,借条是当事人之间确认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证据。单从字面上的文义理解,“借”仅指的是双方形成了借贷的合意,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条表明其认可双方之间成立了借贷法律关系。而“借到”则不仅可以理解为双方就借贷已经形成合意,而且也可以认定借款人已经从出借人处得到了款项,即意味着出借人履行了提供款项的义务。从这个角度而言,"借"与"借到"所相对应的举证责任有所不同,同样都是借贷合同纠纷,持有记载"今借"借条的出借人,还负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已经给付了款项的义务,而持有记载“今借到”借条的出借人,一般情况下可以此记载作为其已经提供了款项的有力证据。

然而,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出借人仅凭载有“今借到”的借条起诉,再无别的证据证明其已交付了款项,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是否必然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如借款行为又存在其他合理怀疑的因素,此种情形下能否支持出借人的诉讼主张?对此问题,法院一般综合案件证据事实结合日常经验法则予以认定,如对于大额款项的交付有否其他直接证据或者间接证据佐证;当事人对款项来源及其走向是否难以说明;双方经济情况对比;双方是否要求法院主持调解等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对其诉讼主张及抗辩理由所依据的事实应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王某义作为主张权利一方,提交了借据、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自己主张的借款事实存在,以上证据形成了证据链,完成了举证责任。王某明二审中抗辩主张的借据于2018年形成、仅出具借条但未实际收取款项、事后曾要求撤回借据等待证事实均无任何有效证据证实,亦与借据内容不符;其所辩“今借”与“今借到”体现的借款事实不同的观点,系对文义的片面理解,亦无法律依据。据此,原审法院依据“优势证据规则”对王某义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定并支持,理据充分;王某明提出的抗辩主张,因其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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